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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家研讨会成功举行


  2020年11月8日8点半至18点,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利研究中心主办、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家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图书馆大楼111会议室成功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的高校学者,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专家,以及来自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阿里巴巴、腾讯公司、字节跳动法律研究中心等单位的实务界人士,共三十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利研究中心主任程啸教授主持了研讨会致辞环节并介绍了与会嘉宾,对各位嘉宾拨冗参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图为程啸教授主持致辞环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处长林一英女士出席会议并发表致辞。她首先回顾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草案》)的立法过程,对本次《草案》能够顺利提请审议向各位与会专家表示了衷心的感谢。林一英副处长表示,《草案》的制定,离不开民法特别是侵权法的理论支撑,学界和在座学者在《草案》的制定过程中,提出了诸多宝贵的意见,对《草案》最终成型起到了促进作用。她希望大家能够继续关注《草案》的起草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图为林一英副处长致辞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代表学院对各位嘉宾莅临本次会议,共同研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表示衷心感谢和热烈欢迎!他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要兼顾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与个人信息的利用,在制度设计中实现利益均衡,达到既能保护个人权益,又能实现信息价值的双重功效。图为申卫星院长致辞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主持了研讨会上午环节的第一个单元“总体框架和总则”。与会嘉宾围绕《草案》的总体框架设计、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的法律概念内涵的厘定、条文的增删或修订等议题展开了探讨。图为周光权教授主持研讨会第一单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认为,为了确保《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良好衔接,应当处理好《民法典》中的“自然人”和《草案》中“个人”的协调性问题;应当遵循《民法典》的规定,将第五条中的“合法”“正当”由方式上升到原则,同时确定“必要性”原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姚佳研究员认为,应当配套采用《民法典》中有关民事主体的概念,而非使用法律上已不再采用的“组织”概念。《中国法学》杂志社编辑任彦女士认为,应当将第三章有关“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放至第六章之后,以保持体系上的逻辑连贯性。《草案》第1条应当明示立法依据,第4条中个人信息的定义应当注重和《民法典》以及《网络安全法》的协调,并明确处理目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丁宇翔法官认为,应当充分考虑中国实际,将个人纳入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应当将个人信息删除纳入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中,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刘晗副教授提出,在《草案》中应当对网络空间主权的问题有所回应,避免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业务中面临双重管辖的困境。腾讯研究院首席数据政策专家王融女士认为,就境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而言,信息服务跨境提供可能引发双重管辖,因此,若该服务没有涉及境内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可以考虑排除适用本法。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顾伟博士认为,应当将商业联络信息排除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之外,因为在商业联系场景下与商业职务有关的身份关系是默认公开的,不适用于告知、同意等规则。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新锐律师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增设有关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情形,因为凭借扩张解释或限缩解释难以涵盖立法未明确列举的情形。图为参会嘉宾就《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总体框架和总则”发表意见  申卫星教授主持了研讨会上午环节的第二个单元“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与会嘉宾围绕《草案》第二、三章展开了深入讨论。图为申卫星院长主持研讨会第二单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高飞处长就相关争议问题谈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第一,所谓单独同意是指给予个人信息持有人对单项信息的选择权,避免其被迫将所有个人信息一揽子授权给个人信息处理者;第二,在信息收集环节必须由监护人表示同意,这是参考国外相关立法例得出的结果,但在告知方面应为未成年人设计更通俗易懂的形式,使其了解隐私政策的含义,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第三,由于《民法典》没有对私密信息的范围进行界定,在范围不确定的情形下将此概念用于本法不利于产业应用,因此,另采“敏感信息”的概念,今后需要对敏感信息作出更具体的界定。图为高飞处长发言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凌副教授认为,《草案》第35条中第1句中,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同意的规则可能与撤回同意规则产生冲突,因为本条涉及行政行为,而该行为属于法定职责的履行。北京互联网法院颜君法官认为,应对个人信息进行层级化区分,从而进行有梯度的精准保护,只有在超越了一般商业习惯或者用户的预期时,才有必要进行单独的同意。关于需要单独的同意的敏感信息的范围也需要谨慎划定,勿纳入争议较大的用户浏览信息、好友关系和地理位置等。西南政法大学郑志峰副教授指出,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收集环节由监护人表示同意是否具有实践价值有待考察,而且是否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自身的同意也值得思考。针对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问题,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主任熊定中律师指出,去标识化的信息已无法识别自然人的社会身份,因此处理者对用户不必负有告知义务,去标识化后的信息可以直接用于企业的数据流通,应当给去识别化信息附加例外规定。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孙铭溪法官指出,由于主张隐私权保护必须是个人身份层面上的识别,因此应当区分身份识别和特定人识别,以更好地区分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应当从可识别性的角度对信息进行分级分层;应当考虑匿名化信息在技术上不存在无法复原的特征,因此匿名化信息不应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图为参会嘉宾就《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发表意见  程啸教授主持了研讨会下午环节的第三单元“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与会嘉宾围绕《草案》第四、五章展开讨论。

图为程啸教授主持研讨会第三单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谢远扬博士认为,有必要对《草案》第44条的知情权如何行使进行明确规定,如果该权利通过查阅权行使,则查阅权限应仅限于个人信息而不包括个人信息的处理情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法官认为,应当对《草案》第45条所规定的查阅权的对象进行界定,因为查阅权的范围和删除权的范围是对应的,只有确定了前者的范围,法官在执行时才可以确定与之相对应的后者的范围,此外关于是否已删除要达到何种证明程度也应当明确。

  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负担的义务,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万方副教授认为,应当结合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去考察平台负担复制、查阅义务的合理性根源,同时,要对平台在履行核实义务时可能会发生的新的信息泄露等衍生问题进行考量。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副教授认为,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减轻法院压力。字节跳动法律研究中心丁道勤主任认为,应删除《草案》第51条第2款,以避免个人信息处理者负担过重责任。

图为参会嘉宾就《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发表意见  熊定中主任主持了研讨会下午环节的第四单元“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与附则”。与会嘉宾围绕《草案》第六、七、八章展开讨论。

图为熊定中主任主持研讨会第四单元

  关于民事责任的形式和归责原则的确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副教授指出,《草案》第65条仅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形式而没有规定其他责任形式,有待补充和完善。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认为,第65条还应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责任形式;此外,他认为,该条的表述存在问题,证明不存在过错者只能减轻责任,不属于过错推定;他建议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对敏感信息作出清晰的界定,以便给信息处理者以明确的规则,同时对于侵害非敏感信息和敏感信息的侵权赔偿责任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危险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针对损害赔偿额度的确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杨惠惠女士认为,由于损失或获利难以证明,应在立法上提供可资参照的空间或酌情认定的标准以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总监王莹女士从协调《行政强制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要处理好《行政强制法》与《草案》第59条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对执法权如何妥当行使进行深入研究。王融女士也认为,目前多头监管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压力,而《草案》第62条又施加给了企业较重的行政责任,那么应该只有在侵害公共利益时才应适用该条,比如在发生了大规模的数据泄露、大规模处理个人敏感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等重大事件时。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王苑博士认为,信息处理行为的内涵应进一步拓宽,不仅涵盖自动化处理,还应包括手动记录等非自动化处理的方式,以更全面地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提出,建议在《草案》第58条中增加容错激励条款,以让有关机构敢于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采用更多具有创新性的服务方式。

 图为参会嘉宾就《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与附则”发表意见  最后,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利研究中心主任程啸教授在闭幕总结中指出,经过整整一天针对《草案》逐章逐条的讨论,与会专家学者们为《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同时,通过与立法机关、监管机关的交流,对于一些问题,大家也达成了共识。下一步,清华大学法学院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利研究中心将认真整理归纳与会专家的意见,提供给立法机关参考。他代表研究中心再次向各位嘉宾牺牲周末的休息时间莅临本次会议表示衷心的感谢!


排版 | 林蕙景

校对 | 何海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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